通达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试行)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以下简称综评分)为两部分: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能力测评。测评成绩量化体现,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如下: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0分=(基础素质分60分+发展能力分140分)/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学年为单位开展,每年秋季学期开展,各社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主修、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第二条 凡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组织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的,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助学金资格。
第二章 基础素质分
第三条 基础素质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表现和日常行为表现,此项一学年满分为60分。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爱国爱校,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勤学善思,关心集体,具备良好的文明素养,综合表现较好,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合格、经书院审定通过,可获得基准分50分。
第五条 基础素质分不满5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
第一节 扣分
第六条 扣分不设上限,按实际情况从基准分值基础上酌情扣分,直至递减为0分。
第七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扣减40分。
第八条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累计超过三次,每超过1次扣3分。
第九条 被院级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校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15分,记过处分每次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25分。
第十条 晚归和夜不归宿处罚标准参照《通达书院学生住宿晚归及夜不归宿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书院认定的其它减分项目及标准。
第二节 加分
第十二条 获得思想政治理论类等个人荣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9分、7分、5分。社会组织授予的相关荣誉参照同级别执行。获得思想政治理论类等集体荣誉,集体内所有成员全部加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别加7分、5分、3分。同一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类奖项可累计加分。
【备注: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文〔2017〕46 号)第二章规定,思想政治理论类个人荣誉主要包括: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十佳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青年标兵等;思想政治理论类集体类荣誉包括: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等。】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各类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事迹突出受到报道或表扬者,全国、省、厅、校、院相应加分9、7、5、3、1分。有多次事迹者可累加。
第十四条 书院认定的其它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三章 发展能力分
第十五条 发展能力测评主要评价学生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等实践活动所展现的发展能力。此项一学年满分为140分。
第一节 学生活动
第十六条 集体活动包括学校及书院主办或参与的重大活动,集体活动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参与单位提供的名单或证明为依据(名单或证明均需要相关单位的领导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及书院主办、发起或安排参加的集体活动,按时参加全程的每人每次加0.5-1分。
第十八条 参加上交问卷、投票、答题等相关线上集体活动,每人每次加0.5分。
第十九条 组织参加国家、省、校、院等各类活动登台演出、表演者,每人每次加4、3、2、1分。
第二节 学科、科技及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条 获得各类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认定证书加1分。例如:CET4、CET6、计算机二级、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的证书:计算机技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与外语专业相关的证书:TEM4、TEM8等。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特等奖参照一等奖加分,其他根据等级依次递减1分。
第二十二条 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加分:根据《大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目录》(见附件),确定对应竞赛分级。
(1)A 类竞赛项目获国家级个人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5、14、13、12分,国家级团体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3、12、11、10分;获省级个人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2、11、10、9分,省级团体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10、9、8、7分。
(2)B 类竞赛项目获国家级个人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9、8、7、6分;国家级团体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7、6、5、4分;获省级个人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7、6、5、4 分,获省级团体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5、4、3、2分。
(5)参加各类校级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级奖及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6)参加未经学校组织且非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竞赛,不进行加分。行业或协会主办的与专业相关的竞赛降两级(例如:国家级降至校级),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生竞赛项目,每个项目团队成员每人加1.5分,团队负责人加2分。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加分: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的第一署名单位需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1)学校认定的国际期刊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15分,学生第二作者加10分,学生第三作者加3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1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14分,学生第二作者加9分,学生第三作者加2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1分。
(3)国内一般期刊、国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3分,学生第二作者加2分,学生第三作者加1分。
(4)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入围优秀论文的,额外加1分。
(5)出版专著:学生第一作者加7分,学生第二作者加5分,学生第三作者加3分,其他作者根据排位依次递减1分,参编者加1分。
(6)发明创造:获得发明专利的,学生第一作者加3分,学生第二作者加2分,学生第三作者加1分。
【备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加分具体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科、科技及创新创业活动所获证书和荣誉,每项只加一次分,加分均在每学年末统一进行。
第三节 文体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体及其它竞赛加分
(1)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文艺比赛及其它比赛,获一、 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 10、9、8分。
(2)参加省级文艺比赛及其它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8、7、6分。
(3)参加校级文艺比赛及其它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
(4)参加书院文艺比赛及其它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 分。
(4)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12、11、10 分,4至8名分别加9、8、7、6、5分。
(5)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 10、9、8分,4至8名加7、6、5、4、3分。
(6)参加校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 8、7、6分,4至8名加5、4、3、2、1分。
(7)参加书院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 6、5、4分,4至8名酌情加3-1分。
(8)正式体育竞赛中,破省级及以上纪录者加6分,破校级纪录者加4分。
(9)大型比赛(如校运动会、球类联赛、“阳光体育”、啦啦操、太极拳、运动会方阵等)前的集训给予加分,日常训练不加分,运动员参加一次训练加0.5分,迟到则本次训练加0.25分,请假缺勤不加分。(训练次数达到运动会前训练总次数的50%予以加分,不达50%则不加),每学期每人每项加分上限为10分。
(10)积极参加并完成文体比赛,每个项目每人加2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同一比赛按其获奖最高级别加分。
第四节 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加由校团委、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达到2小时者获得1分,不足2小时的按比例计算(1/2*h)。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项目相关获奖获得国家、省、厅及校级荣誉的团队成员分别加9、7、5分。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圆满完成实践目标,每个项目团队成员每人加1.5分,团队负责人加2分。
第三十条 社会实践项目立项为社会实践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重点团队组队并完成实践的,团队成员分别加5、4、3分,团队负责人分别加7、6、5分。同一实践项目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实践成果和相关获奖,获得国家级、省级、厅级及校级荣誉的团队成员分别加 9、7、5分。同一实践项目按最高标准计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部级政府见习,国际组织见习,加2分;参加市、县级挂职锻炼及政府见习,加1分。
第五节 学生组织任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组织任职加分范围为校团委备案的各类校级学生组织和书院各社区团委学生会、书院自管委等。任职不包括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获得勤工助学岗的学生干部,因已获得相应报酬,其岗位工作不再作为任职加分)。
第三十四条 兼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任期原则上要求满一年,若不满一年,根据工作时间按照对应时间百分比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任期满一年的加分。
【备注:任职考核期按10个月计算:1月中旬放寒假,2月中旬开学,1月、2月按1个月计算;3月至6月按4个月计算,9月-12月按4个月计算;7月、8月暑假按1个月计算;合计10个月。】
第三十五条 校院两级各学生组织负责人(含副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80、60、40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三十六条 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 合格者,分别加64、48、32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三十七条 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51、38、26 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三十八条 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41、31、21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三十九条 班级团支书、班长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54、41、27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宿舍长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 41、31、21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第四十条 学生组织各级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集体活动和工作,按照工作项目每人每次酌情加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每学年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的星级评定,对当届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加分,五星级社团负责人加65分、四星级社团负责人加51分、三星级社团负责人加41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考核等次按照所属学生组织校院两级团委统一标准进行,对于工作懈怠、纰漏多的人员确认考核等次为“良”以下。对学生干部违反组织规定,不能认真履行组织工作,或因不负责任致使工作产生重大失误的,视严重程度扣分。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社区团委综评部负责每月综评分的汇总、核算及争议解释解决。
第四十四条 通达书院党委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监督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党、团、学主要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成员,不定期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督查。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分有依据,严禁在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通达书院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达书院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